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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金英与吴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英,吴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徐金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群。被告吴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英与被告吴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金英在本案审理终结前撤回对被告吴雷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英撤回对被告吴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3元,由原告徐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鹏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