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南安市荷心小学诉黄少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市荷心小学,黄少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39号原告南安市荷心小学,住所地南安市罗东镇罗溪村。法定代表人刘木山,系该小学校长。委托代理人黄振来、郭文进,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少忠,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安市荷心小学与被告黄少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安市荷心小学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安市荷心小学以双方拟自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安市荷心小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安市荷心小学负担。审判员 黄文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艳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