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跃文与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李跃文,男,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天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跃文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李跃文工资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中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付款1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