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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终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孟军陶盗窃、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军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终字第00181号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军陶,男。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军陶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渑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孟军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孟军陶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军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孟军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军陶撤回上诉。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正茂审 判 员  王建光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兀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