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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邱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46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个体经营者。被告人邱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辩护人屠友梅,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霞、代理检察员许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屠友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邱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中翔钢材市场4楼会议室,因账务纠纷殴打被害人缪某,致缪某两颗门牙脱落,评定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耿某、孙某、杨某、陈某证言;被害人缪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邱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邱某已赔偿被害人缪某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邱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中翔钢材市场4楼会议室,因账务纠纷殴打缪某,致被害人缪某两颗门牙脱落,评定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邱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缪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缪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耿某、孙某、杨某、陈某证言;被害人缪某的陈述;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连)鉴(法鉴)字(2013)16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缪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缪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邱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雪华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人民陪审员  徐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荔雯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