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利、戴亭与霍介顺、周林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戴亭,霍介顺,周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刘利。申请执行人戴亭。被执行人霍介顺。被执行人周林峰。申请执行人刘利、戴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4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