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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与黄正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黄正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69号原告大石桥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帅,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永,现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义,男,出生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正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正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爱国审判员  郑淑娟审判员  班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