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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0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家保、石小乐等与张利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家保,石小乐,石祖化,张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1028-1号申请执行人高家保,男,1946年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石小乐,女,1990年出生,汉族,学生,住江苏省泗洪县。申请执行人石祖化,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利峰,男,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张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3日制作的(2014)利民一初字010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利执字第0022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利峰所有的东风牌低速货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利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利峰所有的东风牌低速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