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建伟申请执行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男,生于1983年3月11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霞,女,生于1967年2月21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李霞在三日内偿还申请人张建伟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但被执行人李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霞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有补偿款尚未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霞及其家庭成员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前程办事处的补偿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