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378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原告叶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守坤、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扬言要伤害原告及原告家人,经常发送要伤害原告及原告家人的短信到原告手机。被告还会吸毒及其他不良嗜好,曾因吸毒被公安拘留两次,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感情,也无和好的可能,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鹿城区丰源路金开利花苑3幢401室;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5.解除拘留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被拘留的事实;6.短信、QQ聊天记录复制件一份,证明被告多次恐吓、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的事实;7.平阳县公安局(2013)2858、28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有吸毒行为和暴力行为;8.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有暴力行为并威胁原告弟弟;9.接处警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有暴力行为并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原告多次报警的事实;10.鹿城区公安分局(2014)76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有吸毒行为的事实。被告黄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非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是原告的妈妈一直骚扰、威胁原告,逼迫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妈妈要被告信基督,被告不同意就逼迫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之前被别人骗了很多钱,所以欠了很多债务,原告才想要和被告离婚的。原告说被告有吸毒恶习不事实。原告在被告因吸毒被鹿城公安分局拘留期间还曾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的求情报告替被告开脱,充分说明被告并没有吸毒的恶习。被告黄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通过庭审中原、被告陈述、答辩及举证,本院归纳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9月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期因被告深陷债务诉讼纠纷并因此与原告的弟弟发生矛盾、与原告的母亲不和。近一年来,被告曾数次发短信给原告声称要“教训”或“弄死”其弟弟,但是被告长期以来的威胁也仅限于语言泄愤,并无实质性的威胁行为。上述被告的种种所为无疑是导致夫妻争吵及其夫妻矛盾产生的根源。原告因不堪其扰而起诉离婚。另查明,被告因吸毒曾先后于2013年12月及2014年12月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及拾伍日。2015年6月1日,原告的弟弟叶勇在星泰大厦10楼E室的办公地点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告持刀欲对其进行伤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经了解系家庭纠纷,无人员受伤,作自行调解结案。同年6月29日15时许,原告叶某在其居住的丰源路金开利小区3幢401室报警称被告扬言欲杀其弟弟。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双方已自行调解。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判决离婚则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件。原、被告系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然后期因被告与原告母亲及原告弟弟之间的矛盾加剧而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是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尚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另,被告吸毒的行为发生在原、被告夫妻感情产生矛盾纠份之前,且不属于屡教不改的情形,原告以此作为离婚依据的理由也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剑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