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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1)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与陈士宏、杨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陈士宏,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241-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54-60号。诉讼代表人李功林,主任。被执行人陈士宏。被执行人杨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406号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陈士宏、杨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叶家路新水居11幢5-110室房地产。买受人吴小君(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4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叶家路新水居11幢5-110室住宅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小君(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小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小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