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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梦梦与刘爱军、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梦,刘爱军,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李梦梦。委托代理人郭振祖、杨现伟,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军。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梦与被告刘爱军、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梦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99元,减半收取4799.50元,由原告李梦梦承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梁文雯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