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梦梦与刘爱军、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梦梦,刘爱军,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李梦梦。委托代理人郭振祖、杨现伟,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军。被告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梦与被告刘爱军、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梦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99元,减半收取4799.50元,由原告李梦梦承担。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梁文雯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