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陈腾辉诉被告黄子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腾辉,黄子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248号原告陈腾辉。委托代理人吴海涛。被告黄子开。上列原告陈腾辉诉被告黄子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逾期未还。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原告主张系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并提交了证明其资金出借能力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出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被告出借20万元,借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2015年9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理据充分,应于支持,利息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子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腾辉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