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布爱珍,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广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