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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布爱珍,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秀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广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