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姜庭霞。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敬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