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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执字第0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卢建琴与陈球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琴,陈球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365-1号申请执行人卢建琴。委托代理人黄正良。被执行人陈球娣(又名陈林玉)。申请执行人卢建琴与被执行人陈球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日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卢建琴因受伤造成的医药费损失9131.89元、营养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98元、护理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650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85255.89元,均由陈球娣赔偿。限陈球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法医鉴定费2520元,合计2765元,由卢建琴负担11元,陈球娣负担2754元。陈球娣负担部分卢建琴已预交,由陈球娣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卢建琴。如果陈球娣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球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88009.8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