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南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南民初字第00411号原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钱开根,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启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开根、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夏平,××××年××月××日生育次女李秋萍。婚后被告常喝酒发酒疯,会家庭暴力。2014年6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分居生活至今。现我请求法院判准我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对原告在诉状上所称结婚生活时间,生育小孩时某,但是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小孩还小,我很少喝酒,喝醉酒也只是偶尔的事情。原告于2015年6月4日搬出去的,一直分居到现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夏平,××××年××月××日生育次女李秋萍。2015年6月4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响水县南河镇农场村委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仪式结婚,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符合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本案应当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女,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虽为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教育好女儿,共建幸福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启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闻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