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1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忠万与被告王锦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万,王锦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11518号原告杨忠万,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王锦益,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杨忠万与被告王锦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万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忠万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