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书山与李志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山,李志韩,崔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951号原告张书山,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苗巧莲、殷晓旭,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韩,男,汉族。第三人崔建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山诉被告李志韩、第三人崔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志韩、第三人崔建平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书山提出对被告李志韩、第三人崔建平撤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山撤回对被告李志韩、第三人崔建平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张书山负担。审 判 长 巩大振人民陪审员 XX郑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