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俞希之与黄大干、宋泉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大干。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泉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希之。上诉人黄大干、宋泉玲因与被上诉人俞希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朱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代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限上诉人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6626.00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大干、宋泉玲没有按规定时间预交本案上诉费,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大干、宋泉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梁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