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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海誉淼电气有限公司与无锡美宣不锈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誉淼电气有限公司,无锡美宣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2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誉淼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大叶公路6958号10幢1楼。法定代表人张广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美宣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东方钢材城595号。法定代表人张体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誉淼电气有限公司(以下誉淼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美宣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宣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美宣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前返还誉淼公司33600元。经誉淼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美宣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美宣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美宣公司名下没有车辆登记。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美宣公司没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美宣公司没有对外投资信息。经向无锡市东方钢材市场管理部门调查,查得被执行人美宣公司原经营地址是向市场方租的,现已不再经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美宣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33600元、执行费50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通知誉淼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到庭参加听证,并限期誉淼公司提供美宣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情况亦已经向誉淼公司通报。誉淼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美宣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美宣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誉淼公司亦不能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供美宣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美宣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誉淼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美宣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华 伟执行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