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4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嘉华公司与成功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伟纲,凌建东,苏秀婷,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南联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157473-2。法定代表人陈伟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北路东星荷景园二期3号楼A幢101-104,组织机构代码:05843013-4。法定代表人叶建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伟纲,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凌建东,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苏秀婷,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霞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8906-1。法定代表人凌建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称陈伟纲系香港居民,苏秀婷住厦门市思明区,不在原审辖区,本案标的额巨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伟纲、凌建东、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南安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第二款即“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嘉华建材(福建)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国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XX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