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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严永林与武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林,武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51号原告:严永林,男,汉族,1952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卫东,男,汉族,1963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永林与被告武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永林于2015年10月28日以武卫东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永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永林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