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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登枝与詹玉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武登枝,农民。被执行人詹玉珍,农民。本院在执行武登枝与詹玉珍债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厚茹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