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施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张秉舜诉杨志国、李自花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秉舜,杨志国,李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张秉舜。被执行人杨志国。被执行人李自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秉舜与被执行人杨志国、李自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志国、李自花家庭生活困难,身体患有疾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将被执行人杨志国、李自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秉舜向施甸县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救助金,并获得执行救助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4)施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明敢执行员  姜文君执行员  陈亚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会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