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9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万萍与昆明新榕峰门业有限公司、李文钗、朱兴巧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萍,昆明新榕峰门业有限公司,李文钗,朱兴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921-2号申请执行人张万萍,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新榕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镇园艺场六队。法定代表人李文钗,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钗,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兴巧,女,汉族。申请人张万萍与昆明新榕峰门业有限公司、李文钗、朱兴巧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做出的(2014)昆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审判员 范今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永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