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钟建申请执行杨世军等人故意伤害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钟建,杨世军,冯乐斌,熊富银,陈世超,苏培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王钟建,男,住永仁县被执行人杨世军,男,住永仁县。被执行人冯乐斌,男,住永仁县。被执行人熊富银,男,住永仁县。被执行人陈世超,男,住永仁县。被执行人苏培源,男,住云南省永仁县号。本院在执行王钟建诉杨世军、冯乐斌、熊富银、陈世超、苏培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2015)永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世军、冯乐斌、熊富银、陈世超、苏培源赔偿王钟建损失1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永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世军、冯乐斌、熊富银、陈世超、苏培源赔偿王钟建损失1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灵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