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商初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有苗与蔡景宽、杜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有苗,蔡景宽,杜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016号原告:郑有苗。被告:蔡景宽。被告:杜春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有苗诉被告黄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尚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有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郑有苗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