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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董占洋申请执行张恩杰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占洋,张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564号申请人:董占洋。被申请人:张恩杰。本院在执行董占洋申请执行张恩杰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代 坤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