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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3060号原告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51号1栋3楼324号。法定代表人肖阳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国强,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攀枝花机场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四川省攀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