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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方耀明与林志义、湖北盛林包装有限公司、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13号申请执行人方耀明。被执行人林志义。被执行人湖北盛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安欣,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楚王城大道北端。法定代表人林志义,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长湖经济开发区特1号。法定代表人林志义,总经理。方耀明与林志义、湖北盛林包装有限公司、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耀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林志义、湖北盛林包装有限公司、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制度,被本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4年5月26日,本院依法轮候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梦县城关镇北环路宏凯广场2.3号商铺楼的房地产,本院无处置权。本院查询了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方耀明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志义、湖北盛林包装有限公司、湖北九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上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