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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雅迪与底京虎、底京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迪,底京虎,底京芝,贾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237号申请执行人杨雅迪,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底京虎,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现羁押于某看守所。被执行人底京芝,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贾艳杰,女,1979年9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杨雅迪与被执行人底京虎、底京芝、贾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18933.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513元,执行费1737元,共计124183.2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房产。查明被执行人底京虎名下有两辆车牌号为宁A×××××和宁A×××××汽车,我院已将该车户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底京芝名下有工资账户,我院已冻结该工资账户。我院已经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执行人员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巨 涛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代理审判员  白学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