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0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桂芳与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芳,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440号申请执行人郭桂芳,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汉川市,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华,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华向申请人郭桂芳支付补偿款104721.70元及利息,鄂A×××××的起亚牌轿车一辆归申请人郭桂芳所有,承担案件执行费1471元。但被执行人张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本市武昌区解放桥梅花苑小区11栋6单元6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212572,建筑面积84.19平方米)的房屋为被执行人张华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解放桥梅花苑小区11栋6单元6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212572,建筑面积84.19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