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运焘、刘子才、汪尚成与被执行人张开礼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运焘,刘子才,汪尚成,张开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712-2号申请执行人袁运焘,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子才,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汪尚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旷运浪,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开礼,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运焘、刘子才、汪尚成与被执行人张开礼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岳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张开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开礼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袁运焘、刘子才、汪尚成退还多投入的合伙投资款138921.75元、支付工资、利息等相关费用6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由被执行人张开礼负担案件受理费5594.6元、申请执行费9789.22元。但被执行人张开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开礼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坝分社账户上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开礼在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元坝分社账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每月冻结1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玫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