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5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永博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永博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75-4号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永博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卫玲,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博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43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景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