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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卫伟与王旭令、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伟,王旭令,王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郑卫伟。被告王旭令。被告王海波。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能提供的被告王旭令的住所地,无法送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旭令的其他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卫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伟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