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艳与被告王思峰、第三人冯则喜、徐址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435号原告徐艳。委托代理人胡云,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思峰。第三人冯则喜。第三人徐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与被告王思峰、第三人冯则喜、徐址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徐艳负担。审 判 长 池恒阳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二〇一五��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