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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艳与被告王思峰、第三人冯则喜、徐址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435号原告徐艳。委托代理人胡云,新沂市高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思峰。第三人冯则喜。第三人徐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与被告王思峰、第三人冯则喜、徐址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徐艳负担。审 判 长  池恒阳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二〇一五��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