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恩宁与被告武城县茂泰油棉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恩宁,武城县茂泰油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执保字第225号原告李恩宁,女,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武城县茂泰油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高军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城县茂泰油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武城县茂泰油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李恩宁银行存款4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