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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林家勇与安徽省颍上县颍河乡李海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勇,安徽省颍上县颍河乡李海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828号原告:林家勇,男,194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安徽省颍上县颍河乡李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卜凡祝,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家勇诉被告颍上县颍河乡李海村民委员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家勇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家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家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家勇负担。审判员  王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