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商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良团与日照竹洞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竹洞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良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竹洞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西忠,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兆福。委托代理人:李卫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良团。委托代理人:张松涛。上诉人日照竹洞天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良团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钱守吉审 判 员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