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355号原告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盛华西大街13号34。法定代表人左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志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强,职业不详。(身份证复印件未提交)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口景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