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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张靖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张靖宗,王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140号原告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靖宗。被告王玲。原告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公司)与被告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纳公司)、张靖宗、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容纳公司、张靖宗、王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德公司诉称:2014年6月17日,万德公司与容纳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万德公司向容纳公司供应太阳能组件。万德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但容纳公司未付清货款。张靖宗自愿为容纳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玲与张靖宗系夫妻关系,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容纳公司支付货款1310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张靖宗、王玲对容纳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容纳公司、张靖宗、王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万德公司与容纳公司签订编号为WD20140617的《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万德公司向容纳公司供应太阳能组件3100片,金额共计2810150元,于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1500000元,于2014年8月12日前付清剩余货款。后万德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庭审中,万德公司表示容纳公司仅支付货款1500000元。2015年2月3日,万德公司诉至本院。另查明:张靖宗向万德公司出具《个人担保函》一份,内容为:张靖宗同意为容纳公司在上述采购合同项下的1310150元货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保证期间为保函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再查明:张靖宗与王玲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王玲曾系容纳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16日,容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耀。上述事实,有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容纳公司、张靖宗、王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不提供证据,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应根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万德公司与容纳公司签订的《太阳能组件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万德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容纳公司未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万德公司要求容纳公司支付货款1310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靖宗自愿为容纳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张靖宗与王玲系夫妻关系,该保证责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玲亦应对容纳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靖宗、王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容纳公司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无锡市万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10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张靖宗、王玲对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靖宗、王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江苏容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91元,由容纳公司、张靖宗、王玲共同负担。(该款已由万德公司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容纳公司、张靖宗、王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万德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钱新宏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人民陪审员  邓明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铃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