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斌诉郝岩广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郝岩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郭斌,男,满族。被告郝岩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斌诉被告郝岩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郭斌负担。审判员 李小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