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斌诉郝岩广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郝岩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郭斌,男,满族。被告郝岩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斌诉被告郝岩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郭斌负担。审判员  李小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