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59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村民。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甲承担。审 判 长 贾 航人民陪审员 樊小民人民陪审员 孔军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