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韩某某盗窃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多某,马某某,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贵南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男,汉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某,男,藏族。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6日被贵南县公安局拘留,同年5月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男,回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贵南县公安局拘留,同年8月12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南县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由贵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某、韩某某盗窃罪一案。侦查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多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由审判员朱元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某、多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元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毛措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