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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良桥等5人与苏明富、苏怀华、王士良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613号原告张良桥,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原告何代云,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1日。原告代碧德,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0日。原告尹国辉,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5日。原告吴炳全,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15日。被告苏明富,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8日。被告苏怀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8日。被告王士良,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桥等5人与被告苏明富、苏怀华、王士良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桥、何代云、代碧德、尹国辉、吴炳全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桥等5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良桥、何代云、代碧德、尹国辉、吴炳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750元由原告张良桥、何代云、代碧德、尹国辉、吴炳全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红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中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