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农育与覃志乐、覃文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育,覃志乐,覃文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农育,农民。委托代理人岑日卓,广西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覃志乐,农民。被告覃文才,约30岁,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永权,西林县八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育与被告覃志乐、覃文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育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育负担。审判员 覃绍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