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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农育与覃志乐、覃文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育,覃志乐,覃文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农育,农民。委托代理人岑日卓,广西星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覃志乐,农民。被告覃文才,约30岁,农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永权,西林县八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育与被告覃志乐、覃文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育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育负担。审判员  覃绍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