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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夏天、刘成、武汉碧桂园联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9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负责人皮大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夏天。被告刘成。被告武汉碧桂园联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乐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与被告夏天、刘成、武汉碧桂园联发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825.00元,合计人民币4,432.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严月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