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文川与王伟、黄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川,王伟,黄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川,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洪镜街建文小区7号3单元8楼1门。被执行人王伟,身份证×××,女,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镇新发村二十五委,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谷丰街酒厂2号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黄凯,身份证×××,男,汉族,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民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月街副58号3单元12楼2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红旗毛2单元3102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719号李文川与王伟、黄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73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