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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清奎申请执行张关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奎,张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关生,男,汉族。杨清奎申请执行张关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关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杨清奎申请执行的内容与判决内容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执字第126号案件,依法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加 微信公众号“”